憲章


(2020年6月修訂版)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順利天主教中學校友會 (Shun Lee Catholic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九龍順緻街七號順利天主教中學 (以下簡稱母校) 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促進各會員間之了解,謀求各會員在學業上、工作上、生活上之互相幫助,並加強會員與母校之聯繫。

第四條 組織

本會由母校歷屆肄業及畢業同學組成。

第五條 地位

本會為一獨立組織,享有行政及財政獨立權。本會與母校有緊密聯繫,故校方可諮詢本會之會務。

第六條 年度

本會之行政年度由每年之週年會員大會後開始至翌年之週年大會後完結。

第七條 法定語文

本會之法定語文為中文及英文。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會員類別

(1) 永久會員

凡母校畢業同學及肄業同學,填妥入會申請表,並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之永久會員,並享有終生會籍。

(2) 名譽會員

執行委員會可邀請下列人士為名譽會員,並享有終生會籍:

1、 母校現任教師或職員。

2、 曾於母校任教或任職一年或以上之人士。

第二條 會費及會務運作經費 (註1)

(1) 本會不收取會費。

(2) 日常會務運作之經費透過校友募捐及由本會所舉辦活動之盈餘支付。

(3) 會務運作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1、 本會一切經常開支。

2、 一切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費用。

(2) 本會一切之收支,須經主席、副主席或財務秘書其中二人批准及簽署方可生效,並須妥為記錄及於週年會員大會內滙報。

第三條 會員權利

(1) 永久會員

1、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享用本會之福利設施。

3、 接收本會出版之通訊及刊物。

4、 於會員大會中享有選舉、被選、動議、和議及投票權。

5、 於校友校董選舉中享有提名及和議權。

(2) 名譽會員

1、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享用本會之福利設施。

3、 接收本會出版之通訊及刊物。

4、 可列席本會各項會議。

第四條 會員一般義務

(1) 遵守本會憲章及各項決議案。

(2) 出席會員大會。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1條 類別

會員大會分為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類,享有同等權力。

第二條 功能

(1) 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2) 選舉執行委員

(3) 修改憲章

(4) 通過執行委員會或會員提出之議案

(5) 對會務及財政提出建議及諮詢

(6) 彈劾及罷免執行委員會個別執行委員或個別會員

(7) 其他事項

第三條 成員

會員大會之成員包括所有永久會員、名譽會員及顧問。

第四條 大會之召開

(1) 週年會員大會

1、 執行委員會須於每年四至五月召開週年會員大會。

2、 執行委員會須於大會召開前七整天於校友會網頁發出通告,通知全體永久會員、名譽會員及顧問。

(2) 特別會員大會

1、 執行委員會於有需要時可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須於會議前七整天將大會通告及議程發與全體會員及顧問。

2、 由四十名或以上之會員聯署,書面陳述有關討論之事宜,可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須於接到要求後兩個星期內召開會員 大會;惟 提出召開是次會議之會員必須有半數或以上出席是次會議。

第五條 大會之規則

(1) 執行委員會主席為會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2)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最少10名會員。於大會法定時間三十分鐘內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於十四整天內再度召開。所有會員及顧問應於續會前七天接獲通 知,續會中任何會員數目均可構成法定人數。

(3) 大會議案以投票方式決定,即贊成票數多過反對票數,議案即可通過。

第四章 執行委員會

第一條 成員

執行委員會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財務秘書一人和幹事五至十人,共八至十三名執行委員會 。

第二條 資格

(1) 執行委員之候選人必須為本會永久會員。

(2) 須經會員大會按第四章第三條之選舉規則及程序所選出。

第三條 執行委員選舉之規則及程序

(1) 選舉事宜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之選舉委員會主持,並須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精神。

(2) 執行委員之任期為兩年,而執行委員選舉定於每逢偶數年份 (如2014, 2016) 之週年會員大會上舉行,以選出委員會內全部八至十三個職位 。

(3) 如任何職位在兩年任期期間因任何原因出現空缺,則時任執行委員會須安排於下次週年大會(不論當時是否偶數年份)進行補選,以選出替代人出任餘下的 任期。

(4) 參選人須提交參選報名表格,並須由另外一名會員提名及五名會員和議,其參選資格方為認可。

(5) 參選人可競選執行委員會內任何職位,惟不得於同一次選舉內競選多於一個職位。若同一職位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則以獲得較多票者當選。若一職位只有一 名候選人,則改投信任票。

(6) 若任何職位沒有人成功當選,則當該職位懸空並按第四章第八條處理。

(7) 主席之職位最多只可連任一屆,其他職位則無此限制。

第四條 職務

(1) 主席: 主席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亦為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之當然主席。並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 之會務報告。

(2)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內外一切事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主持各項會議。

(3) 財務秘書:處理本會一切財政預算及紀錄,並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度之財政報告。

(4) 全體執行委員:分擔處理各項會務,包括本會日常運作、聯絡通訊、會員福利、康樂聯誼、回饋母校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五條 責任與承擔

一切與本會有關之行動及責任,均由當屆全體執行委員平均承擔。

第六條 常務會議

(1) 主席必須在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常務會議,並須於七天前分發議程予執行委員及顧問。

(2) 常務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半數或以上,另各議案必須獲得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人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七條 特別會議

(1) 三名或以上執行委員可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特別會議。

(2) 特別會議可隨時召開,主席須於兩天前分發議程予執行委員。

(3) 特別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半數或以上,另各議案必須獲得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人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八條 補遺

(1) 執行委員如有充份理由,於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可辭去其職位。

(2) 若遇主席職位出缺或辭職,由副主席臨時兼代其職位,直至下次週年會員大會中補選替代人出任餘下任期。

(3) 若遇其他執行委員職位出缺或辭職,空缺可由其他執行委員臨時兼任,直至下次週年會員大會中補選替代人出任餘下任期。

第五章 顧問

第一條 成員

(1) 母校現任校監及現任校長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2) 母校亦可委任現任教職員為顧問,建議委任人數為兩名。

第二條 出席會議

顧問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及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須於上列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顧問。

第三條 投票權

顧問在執行委員會常務會議及會員大會上均無投票權。

第六章 紀律

第一條 罷免

(1) 凡本會會員或執行委員,如犯下列錯誤,經會員大會採用之投票方式即第三章第五條(三),可被罷免。

1、 違反本會憲章或會員大會決議

2、 怠忽職務

3、 損害本會聲譽

(2) 凡可能被罷免之會員或執行委員將於會員大會七整天前接獲書面通知。

第二條 退出校友會

任何會員退會,應於七整天前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

第七章 解散

第一條 本會的解散須經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即第三章第五條(三)決定解散與否。

第二條 一切有關解散後之事宜,皆由決定解散本會的會員大會處理。

第三條 如會務經費有盈餘或本會有任何資產均捐作慈善用途。

第八章 憲章

第一條 詮釋

會員大會為本憲章之唯一合法詮釋機構。

第二條 修章

(1) 永久會員有權提出動議修改憲章。

(2) 修章動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詳列修章原因及有關修改條文,並提交執行委員會處理,以於會員大會上作討論及決定。

(3) 修章動議必須於會員大會會期前最少兩星期提交予執行委員會,否則有關動議將會順延至下一次會員大會方獲處理。

(4) 經會員大會討論後,修章動議須於會員大會根據第三章第五(三)之投票方式決定方可通過。

(5) 修訂後之憲章生效日期在討論修章的會員大會中決定。

(6) 憲章修訂後執行委員會須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及顧問。

(7) 執行委員會須透過校友校董將修訂後的憲章呈交母校法團校董會確認。

第九章 有關母校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

第一條 母校於2013年成立法團校董會,及後承認本會為認可校友會,授權本會透過選舉方式選出一名校友並提名其成為母校法團校董會內的校友校董。

第二條 本會參照有關的法律條款及指引並與母校法團校董會磋商後,制訂了「順利天主教中學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章則」(詳情見附錄)。本會須按照該選舉章則舉行校 友校董選舉。

第三條 若有需要修訂上述選舉章則,執行委員會須與母校法團校董會磋商及得到確認,並於本會之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修訂。

備註:

1. 本會於2014年前的會費安排為向永久會員收取一次性一百元之會費。2014年7月12日之特別會員大會內通過將有關安排改為不收會費,並由2014年7月12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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